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校长奖学金”
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三全育人”的工作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肩负使命、追求卓越的时代新人,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决定设立本科生“校长奖学金”。
一、性质界定
“校长奖学金”是我校目前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奖范围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均可对照评审条件,申请参加“校长奖学金”评选。
三、评奖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年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生。
四、 评审原则
(一)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高标准执行评选条件,宁缺毋滥,名额可以空缺,真正发挥获奖学生在学生群体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评选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发明创新、艺体竞赛、志愿服务、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拔尖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结合。
五、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参评“校长奖学金”时,至少有1次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3. 对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最近一次德智体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主要评定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所在班级前5名。
(二)在本年度中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方可参与评选:
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2. 获得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团学荣誉称号,在学校高质量发展标准认定的学科竞赛、艺体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4. 公开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获得较大社会反响;
5. 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且结题;
6. 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者;或获得媒体广泛报道。
7. 其他优异成绩或表现,可以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初审提名,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校长奖学金”的评定:
(1)受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者;
(2)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经重修、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参加评比);
六、评奖时间及程序
(一)每年11-12月份评定。
(二)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由学院推荐,填写《本科生“校长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三)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生上报的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七、管理与发放
(一)“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等其他学生奖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单独评审;
(二)为鼓励不断发展、持续进步,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已获批“校长奖学金”使用过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三)奖金由学校拨款,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八、“校长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