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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 学生工作处 日期:[ 2020-08-27 ] 浏览: 3875
 




关于下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892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入团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规范

(一)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性的开展谈心谈话,每学期与每位学生交流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及任课老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二)深入课堂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课堂表现,开展学业预警排查,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深入宿舍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深入网络制度:辅导员要运用新媒体技术,主动开展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五)班团会议制度:辅导员要每月召开主题班会或年级大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

(六)台账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及时撰写工作日志;建立并及时完善所带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志愿服务情况等方面内容;做好学生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配备到位。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委副书记,院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研究生学历;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四下乡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符合学校辅导员岗位招聘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将当年辅导员进人计划申请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新入职专制辅导员选聘工作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生工作处、团委、纪委、用人学院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见习、实习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原则上须有至少一年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位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位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作为职务(职称)评聘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管理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岗位(职员)。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员)应根据学校职员制评定标准确定聘任职级,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独评审。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须经过遴选推荐环节。此项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具体实施。没有经过遴选推荐的人选,不得提交校聘任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将辅导员交流研修纳入党政管理干部在职攻读学位和干部培训整体规划。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学校在思政研究会项目下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并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设立专项经费,为辅导员的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辅导员转岗离岗,不再享受此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人事处、团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辅导员中开展“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并纳入校级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转岗和调动,至少应在辅导员岗位任职满2年。辅导员转岗和调动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和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 在政治原则和立场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3. 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 连续两年辅导员工作考核未达合格者;

  5. 其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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