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素质
综合测评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学生奋发向上,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对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制定《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素质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第二条 学生德智体素质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评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并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毕业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的制定原则是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成绩×60%+体育成绩×10%。
第五条 本条例测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德育成绩测评
第六条 德育成绩=政治理论课成绩+德育素质分+加减分。
第七条 政治理论课成绩占德育成绩的40%。计算公式为:理论课分数=已开政治理论课分数总和÷已开门数×40%,无理论课的班级按已开课的平均分计算。
第八条 德育素质分最高分值为60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学生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评。确定方法是先由学生本人按照《学生德育素质期终考评标准》(见附录1)在学期结束时作自我小结与自我评分,再由班级测评小组考评给定成绩。
第九条 加减分项目及确定方法由班级测评小组按照《学生德育素质加减分考评标准》(见附录2)进行量化记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减分,只取其最高分加减一次。(若总分>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分<0分者以0分计入)。
三、智育成绩测评
第十条 智育成绩=学习成绩分+加减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分的计算方法为:学习成绩分=各科考试成绩之和÷考试课门数(补考后如及格按60分计,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计)。考虑到主修课、辅修课和选修课的难易程度,各院(部)在计算学习成绩时,可酌情处理。
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如下: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在实际操作时,各院(部)可计上限,也可计下限或取中间值。
第十二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标准:
1.课堂以外的学术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成果,被正式出版的报刊刊出,经院(部)、科评审小组认定,根据不同等级(分全国、省、市三级)加2—4分。
2.在一学期中,学生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数,比前一学期升高5分以上,经院(部)、科评审小组核准,可加2分。
3.选修课通过规定的门数后,每超过一门加1分(最高加3分)。外语、计算机超过所规定的级数,增一级加1分。
4.在校级以上举行的师范生技能比赛中获奖者加1—2分。
二、减分标准:
1.有一门补考减3分;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时再减2分。
2.计算机达不到所规定的级数减2分。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重复学习的一学期内减5分。
三、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分,取其最高分。若总分>100分以100分计入。
四、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总成绩=体育成绩分+加减分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分的计算办法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体育成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标准:
1.校各项体育运动代表队队员,加5分。
2.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加2—5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加2—5分,非主力队员加1—2分。
3.在校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加1—3分。
4.破校纪录的加5分。
5.破省、市高校记录的加10分。
二、减分标准:
1.比赛不服从裁判,严重扰乱比赛进行的运动员,每次减2—5分。
2.在比赛过程中,体育道德不良者,每次减2—5分。
3.有两天病假者减5分。
4.因病休学者减40分。
三、相同项目的不同级比赛按最高级加分一次(若总成绩>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成绩<0分者以0分计入)。
五、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班级测评小组具体操作,由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累积一次成绩,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成绩是所有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
第十八条 每次测评时,各班组织学生对照自评标准逐项为自己打分,自我评定,然后再由班级测评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衡量评分。测评成绩按学期填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测评结果应与本人见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经班主任及院(部)签置意见后存放于院(部)归档。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关键在于平时考核,各院(部)、班级应加强平时考核,认真积累各种材料、数据,各测评小组要妥善保管好测评原始材料,建立健全测评档案。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可根据学校综合测评条例,结合本院(部)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制订本院(部)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所发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合,一律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