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江苏省资助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紧密围绕“科学合理开展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工作目标,实现学生资助工作与促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与促进学院稳定与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国家、江苏省和学院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积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院和各学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全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院财务处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江苏省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或学生资助工作奖励。
(二)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院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购买各种荣誉称号的奖章、奖牌、奖状、证书及奖品。
(二)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及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拓展费用。
第十二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或用作班费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并举,“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包括:
(一)政府资助
1、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具体包括:
①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③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资助
1、奖学金。学院设有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2、勤工助学。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酬金,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特殊困难补助。学院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基金,为遭遇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补助。
4、校内无息借款。学院为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生办理校内无息借款,帮助其缴纳学费。
5、学费减免。学院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特困生减免学费。
6、“绿色通道”。学院在新生入学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三)社会资助
1、社会奖助学金。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学院师生员工捐资在我院设立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社会定向资助。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学院师生员工捐资定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解决经济困难。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等情况,按照“因人施助”、“适度资助”、“鼓励自助”的原则,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制定合理的资助方案,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
第五章 评审机制及流程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的评审机制。
(一)学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二)各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组成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须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20%,学生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班内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四)学生资助项目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各学院、学院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三)各学院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四)各学院工作小组将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帮助其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以及各项资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每年寒暑假,学院领导及老师可对部分特困生家庭进行走访,宣传政府及学院的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加深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开展“自立自强”奖学金评选表彰活动和“助学政策助我成才”主题征文活动,深入挖掘在国家资助政策帮助下成长成才的优秀大学生,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以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艰难、刻苦学习、自强自立、发奋成才。
第二十条 资助中心联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确保其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引导和鼓励接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感恩回报意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举办个人征信知识讲座、借款毕业生还款计划确认仪式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以提高其履约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三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