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我校2020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即将开始开始,有关指标现已下达。现就做好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程序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在省资助系统里面认真填写,报所在学院。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学工处。
四、资助标准
根据《关于下达 2019年高等教育国家资助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9﹞76号)文件要求,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实际情况,我校资助标准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为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51 号)要求,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按照学校最高档次标准给予资助。具体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请参照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就学库板块(见系统内)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见附表)。在参照已有名单的基础上,如学生能提供扶贫手册或扶贫系统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须盖章),也可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电子材料(11月18日前报送)
1.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申请(请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资助管理模块中申报)
2.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一份(奥蓝)。
3.国家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一份(奥蓝)。
纸质材料(11月18日前报送)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一份(请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
2.国家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联系地点:石湫校区尚美楼309室。
联系人:刘健,李桂雅,电话:025-56226308。
学生工作处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