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所属学院请假,并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小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应占比20%-50%(含实验),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为80%-50%。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项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即:
成绩 | A(优) | B(良) | C(中) | D(及格) | E(不及格) |
100 ~ ≥90 | <90 ~ ≥80 | <80 ~ ≥70 | <70 ~ ≥60 | <60 | |
绩点数 | 4 | 3 | 2 | 1 | 0 |
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绩点。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学年平均绩点>3,可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的智育条件。
第二十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上交作业(实验、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实践报告)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并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由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我校卫生所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含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属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盖章,校卫生所签署意见后(因病休学的),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各类奖学金、补助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交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1学年为限,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2周,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复学应在休学的相同月份按规定时间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该学年的培养费,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凡复学者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节 重修、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不论何种原因,经补考后仍未通过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实践环节直接重修。
重修次数不作限制。重修的方式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选课。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降级:
(一)在一学年中有4门以上(含4门)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取得的学分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经重修后仍未通过考核或经重修后仍有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未取得但尚未达到退学程度者;
(三)本人主动提出降级申请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降级的处理按学年进行。降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要求重新学习,但允许学生自愿学习或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取其中的高分登记。降级期间可申请选修其他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最高学分不得超过25学分。学生降级如遇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降级学生按所编入的班级缴费标准执行,降级期间的待遇与该班级学生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严重违纪作退学处理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包括结清应交费用、归还图书和其他用品等;已交足全部费用且符合退款条件者,退款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1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因第四十三条中(一)、(四)、(六)三项原因退学者,可作退学试读处理。在退学处理决定下达后,可根据本人申请和认识错误情况,经监护人担保,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议认定,学校批准,方可取得退学试读资格。试读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期限为1年。
第四十八条 试读生应在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学校公布的同专业下年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试读期满,考核合格者,编入相应班级正常就读;考核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九条 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师范类专转本标准学制为2年。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3年,也可延长至7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五十条 普通本科学生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五十一条 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休学,或因学习困难,或需要辅修第二个专业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经批准延长在籍学习的学生,普通本科生实际在校第五年开始实际在校第四年开始须按所在专业交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作延长学习时间处理,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所在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处于下学期末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离校就业;也可以不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其它专业,或作报考研究生准备。
第五十六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满7年,如仍较之规定学分欠缺10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若欠缺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则可结业离校。
第五十七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有效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有效学习年限内由本人向所在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七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处 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罚的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根据学生申诉办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具体申诉流程和条件,参见《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