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细的实施意见》,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专转本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学习成绩优异:指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若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则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仅有一项进入前10%的,则另一项必须在前30%之内并且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必须非常突出。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按评选规定的条件、要求和分配指标对申请者进行评选,评选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获奖人员名单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将学生申请信息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