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李桂雅发布时间:2016-12-26浏览次数:3145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7〕5号)以及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项政策,对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各学院为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二、贷款条件与金额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 借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 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 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每年34月份,各学院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复查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4月底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各学院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贷款证明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合格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条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高校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9)因灾致困;(10)其他。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严格把关,不得疏漏,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贷款对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贷款期限、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五、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及家长应严格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进一步健全动态的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将学生的就业信息、家庭信息、联系方式、还款情况等记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教育工作,与贷款学生保持有效的联系,经常性提醒和督促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江苏省以外各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我院学生申请办理时,按照生源所在地正式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生源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五月三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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